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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买卖合同协议

时间:2024-04-08

过户买卖合同协议汇总。

在法治精神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就需要开始认真学习撰写合同了。合同的内容是可以进行协商和适当修改的,你知道签订合同需要包括哪些方面吗?希望您能从本文中汲取有益的经验。

过户买卖合同协议 篇1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

2、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期限;

4、房屋使用性质;

5、房屋的结构、质量、装饰标准、附属物、配套设施等状况;

6、房屋的价格和支付方法;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办法;

7、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及土地使用证书的期限;

8、维修基金的处理;

9、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水、电、暖、煤气等费用及过户;

10、卖方配偶同意出售的声明;

11、违约责任;

1、审查转让的房屋是否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如果转让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由于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明确该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可转让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因此,如果转让的房屋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依法被查封的,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但是国务院出台的很多文件却明确禁止此类交易。

过户买卖合同协议 篇2

二手房买卖合同(过户版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过户版本)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权属证号为"厦地房证第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XX市 路 号 室,为钢混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各自依法承担交易税费。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三 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 房屋过户及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付清购房款之日起7日内为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 规定将房屋及时过户给乙方并交付乙方使用,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交接后乙方发现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过户买卖合同协议 篇3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 、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 年 月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 年 月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年 月 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利的买卖,这可以从出卖方已经履行的义务推断。如果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这违背了当事人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造成一方权利的不完整。

4、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房屋的产权证”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约定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人们一般对房屋产权的理解,房屋产权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买受人取得完整的对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两方面,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这里的“房屋的产权”应当理解为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二、“办理”房产证应理解为办理完结并由房屋买受人实际取得房产证

1、被告认为在与原告的约定中所谈的“办理”应理解为过程意义,而非结果意义,即只要被告着手进行了,就算履行了义务,而不管结果如何,也就是说,在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义务上,只要被告在两年内着手为原告办两证即意味着被告合理的履行了义务。我们认为被告的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本协议上下文的文意,也不符合合同目的,更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协议的上下文的文意传承上看,“办理”二字出现在“办理完毕房产证”的义务约定之后,其目的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补充说明,其意义也与前文的“办理完毕”一脉相承,也就是说“办理”与“办理完毕”具有相同的意义。从本协议的目的上看,是为解决原告久久得不到房产证的情况而进行的约定,其目的显然是敦促被告尽快为原告办证并使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两证,如果在这里将“办理”理解为过程意义,则这个协议的约定两年期限将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过程意义上,被告早在本协议签署前就已在为原告“办理”两证,只是没有“办理完毕”而已,显然如果仅将“办理”理解为着手进行,则被告将绝对不可能违约,本合同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从法律规定上看,“办理”通常也是从结果意义上加以规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根据该司法解释,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的办理两证的义务应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并使买受人取得”。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04年,均已超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两年办理期限。应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称在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积极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即应认为被告遵守了与原告的协议,而没有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完毕产权证,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所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预交给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税费及其它费用共计 元,而被告给原告的发票总额仅为 元。原告多交部分被告理应退还。

被告多收取原告的费用,于法无据,对被告而言属于不当得利,而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失,故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手续的办妥就应当指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照 年 月 日协议的约定赔偿业主李某元。另,某公司多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理应退还原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过户买卖合同协议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权属证号为“厦地房证第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XX市 路 号 室,为钢混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各自依法承担交易税费。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三 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 房屋过户及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付清购房款之日起7日内为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 规定将房屋及时过户给乙方并交付乙方使用,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交接后乙方发现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过户买卖合同协议 篇5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为了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房屋过户买卖合同成为了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下面是一份房屋过户买卖合同的范本,提供给大家参考。


第一章:合同双方


1.1 买方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2 卖方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章:房屋基本信息


2.1 房屋所有权地址:


地址:


房产证号码:


2.2 房屋面积:


使用面积(平方米):


公共面积(平方米):


总面积(平方米):


第三章:买卖方式


3.1 购买方式:


□全款购买


□分期付款(详见第四章)


3.2 购买价格:


总价(大写):


总价(小写):


第四章:分期付款条件


4.1 总价分期付款:


首付款(大写):


首付款(小写):


首付款付款日期:


尾款(大写):


尾款(小写):


尾款付款日期:


4.2 分期付款安排:


首付款比例(%):


首付款截止日期:


尾款比例(%):


尾款付款截止日期:


分期付款总期数:


每期还款金额(大写):


每期还款金额(小写):


每期还款截止日期:


第五章:权益和责任


5.1 房屋拍卖限制:


□有


□无


5.2 房屋使用权:


使用权起始日期:


使用权截止日期:


5.3 房屋现状:


买方自行了解房屋现状,并对房屋的大小、周边环境、建筑结构、设施状况等作出确认。


第六章:违约责任


6.1 买方违约责任: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买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罚金、房屋返还给卖方等。


6.2 卖方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转让房屋所有权给买方,卖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买方全部或部分金额、承担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等。


第七章: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7.2 合同双方选择以下法院管辖。


法院名称:


法院地址:


第八章:附件


8.1 附件:


(列出所有附件的详细清单,如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九章: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签署。


买方签名:


日期:


卖方签名:


日期:


以上是一份房屋过户买卖合同的范本,仅供参考。在实际签订合同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同时,请注意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任何涉及法律事务的行为都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